1883年簽訂的《保護工業(yè)權巴黎公約》第六條之二規(guī)定:公約的任何成員國,在本國***允許的條件下,對于其他成員國主管***認為該國一項商標已成為***,有義務予以保護。
從1883年的《巴黎公約》開始,再到現(xiàn)在的TRIPS協(xié)議,很多國際性條約都對***給予了***保護,而且這種保護是以特殊***規(guī)定的形式給***以保護的。
超越地域范圍的壟斷權,這是指***的獨占權,它不是一般***意義的商標專用權,而是超越本國范圍,在世界各國(至少是近200個巴黎公約成員國)都得保護的壟斷權。也就是說,當某項商標在注冊國或使用國的商標主管***已認定為***時,如果另一商標構(gòu)成對該***的仿造,且用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,則應拒絕或取消其注冊,并禁止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