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投資定居政策
1、目的
本計劃的目的,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,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(yè)務人士(即資本投資者(投資者))來港居留。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,而無須開辦或合辦業(yè)務。
2、計劃的適用范圍
本計劃適用于下列人士:
(a) 外國國民(阿富汗、阿爾巴尼亞、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);
(b) 澳門特別行政區(qū)(澳門特區(qū))居民;
(c)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;
(d)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,并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;以及
(e) 臺灣居民。
3、資格準則
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,才有資格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:
(a) 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 18 歲;
(b)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,擁有不少于港幣 650 萬元的凈資產;
(c)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,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后的六個月內,把不少于港幣 650 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(存款證投資除外,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后的六個月內作出),詳見下文第 5 部分;
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紀錄;以及(e)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(yǎng)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,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收益、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。
4、獲許投資資產類別
投資者須要把不少于港幣 650 萬元投資于下列其中一個或同時投資于兩個獲許投資資產類別:
?。↖)房地產
投資者可投資于本港商用、工業(yè)或住宅物業(yè),包括土地和樓花。根據計劃來港居留而購買的物業(yè),數目不限。
?。↖I)金融資產
投資者可投資于下列一種或多種金融資產:
?。ˋ)股票----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。
?。˙)債券---- 以港元為單位,包括以古機構發(fā)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---- 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政府,外匯基金,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,地鐵有限公司,九廣鐵路公司,香港機場管理局,以及其他指明的收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,機構或團體;或上文(A)項所指的公司。
?。–)存款證---- 由《銀行業(yè)條例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(fā)行的港元存款證。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12 個月(購買日期須入境處原則上批準投資者參與計劃之后。這類票據到期時,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于12 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