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高興興買房,卻在工地看房時受傷,誰來擔責?
看胡某蘭訴泉州某房地產開發(fā)商一案
基本案情
2016年12月,胡某蘭到泉州某房地產開發(fā)商選購房子,選擇好戶型、戶號后,在工作人員的帶領下,頭戴安全帽乘坐施工升降機看房,卻在升降機里被高空落下的石塊砸傷右眼,頓時血流如注。
胡某蘭當天即被送院治療,先后住院39天,期間多次到醫(yī)院檢查和換藥,傷情為外傷致眼角膜挫傷、右眼無光感。經(jīng)鑒定為八級傷殘,誤工期150天,出院后護理期60天。
事后,胡某蘭了解到當時施工方為運輸材料方便,拆掉升降機頂蓋,才會導致石塊落入,遂將該房地產開發(fā)商告上法庭,要求承擔侵權責任。
裁判結果
經(jīng)安溪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,該房地產開發(fā)商自愿賠償胡某蘭:續(xù)療費、出院后誤工費、出院后護理費、醫(yī)療費、誤工費、護理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殘疾賠償金、交通費、鑒定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陪護床費用、精神損失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8萬元
典型意義
1
本案系因選購商品房至施工現(xiàn)場看房而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,根據(jù)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和《侵權責任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消費者在購買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、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。
消費者有權要求經(jīng)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,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要求,經(jīng)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2
本案中,該房地產公司作為經(jīng)營者違反相關的安全操作規(guī)范,私自拆除升降機頂蓋,并攜帶胡某蘭乘坐該升降機,將其人身財產置身于危險之中,雖然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,但是并未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、因素,本身存在過錯,應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。
小編提醒:
@看房人,坐升降機看房有風險,謹慎為之。
@開發(fā)商,安全保障應全過程、全范圍覆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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