歐盟商標特點
費用低。只須申請注冊一次,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七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。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,費用大幅度減少;
保護程序集中化。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27個成員國的保護,有關(guān)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***得到執(zhí)行;
已注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***使用。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***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;
享有巴黎公約優(yōu)先權(quán)。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商品或服務名稱,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,***南京商標注冊,可享有優(yōu)先權(quán);
已經(jīng)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,南京商標注冊代理,在申請歐盟商標時,南京商標注冊,可請求優(yōu)先權(quán)。
不但詞語、標識等傳統(tǒng)商標可獲得注冊,聲音、氣味、產(chǎn)品外觀及構(gòu)造等新型商標,也可申請注冊;
一件商標申請多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,超過3類的,每類費用須另加。
歐盟商標注冊的具體步驟
1993年12月20日,歐盟會議通過了《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》,簡稱CMTR。英、德、法、意大利、西班牙等歐盟***開始實行一種在歐盟全部***(到2007年1月1日,該歐盟已擴展到27個***)使用的商標體制。
歐盟商標局于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。歐盟商標保護期限為十年,可續(xù)展,每次續(xù)展保護期限為十年。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,其他入《巴黎公約》、《世界知識產(chǎn)權(quán)***》成員國的國民也可以提出申請。歐盟商標現(xiàn)覆蓋的成員國編輯本段 歐洲聯(lián)盟之27個***:英國、德國、法國、意大利、比利時、盧森堡、丹麥、瑞典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芬蘭、希臘、奧地利、荷蘭、愛爾蘭、塞浦路斯、捷克、愛沙尼亞、匈牙利、拉脫維亞、立陶宛、馬耳他、波蘭、斯洛伐克、斯洛維尼亞、克羅地亞、土耳其、羅馬尼亞、保加利亞。
歐盟可注冊的商標
歐盟商標可包括任何可用圖表代表的標記,特別是文字,包括人名、圖案、字母、數(shù)字、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外觀,只要這些標記能夠把一種商品或服務用途同其它種類的用途區(qū)分開來。 因此,以下標記可以用來作為商標進行注冊:
文字標記包括字母、數(shù)字、或字母、數(shù)字和文字的組合;
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圖形標記;
彩形標記;
顏色或多種顏色的組合;
三維立體標記;
聲音標記等。
歐盟商標的注冊程序
申請人向歐盟商標局或歐盟成員國商標局提出申請;
歐盟商標局將申請通知各成員國的商標主管***,商標注冊,以進行各國的商標審查;
審查通過后,進行三個月的公告。在此期間第三者可提出各種異議;
如果沒有第三者提出異議,申請的商標在一年內(nèi)獲準注冊;
需時12-15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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